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短期租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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租車送保險
 
a. 車損時,除酗酒、不明車損、保險不賠及違約行為外,承租人就車體損傷部分最高僅需負擔10,000元。(註)
b. 車輛失竊時,承租人就車輛僅需負擔自負額(即保險理賠金額之
10%)。(註)
c. 任意第三人責任險450萬元(含財損50萬元)。
d. 乘客責任險每人100萬元(5~9人*100萬元)。
e. 並另有強制第三人責任險200萬。
f. 詳細保障內容請參閱汽車出租單(租賃契約書)。
  註:車輛修理或失竊期間,承租人需另負擔無法營業之損失
  ※ 以上內容僅適用客車,貨車短租保險條件請參照連結
為保護您的權益,承租車輛發生碰撞或失竊時,請保持現場,並立即報警處理,切勿與對方私下和解,並和本公司聯絡,否則承租人須負賠償責任。
承租人逾時未還車或續租時,未還車前雙方權利義務仍以租賃契約書約定為準。
承租人須年滿20歲, 且持有中華民國身分證(外籍人士應持有護照) 及監理單位認可之汽車駕照,並以信用卡支付款項。(學生專案除外)
門市營業時間為8:30~20:30,高鐵租車櫃台營業時間為8:00~21:30,請於營業時間內至門市/櫃台現場辦理取/還車手續。
假日定義:週五至週日、國定假日及其前一日、連續假日及其前一日。平日定義:假日以外均屬平日。
每日限駛里程為400公里;超出部份:客車每公里加收2元,貨車每公里加收3元。
日租金為24小時制,逾1小時以上者,每小時加收日租金十分之一,逾6小時以上(含)者,以一日租金計算。承租人如欲續租,請在約定還車時間之前通知本公司(本公司保留是否續租之權利)。
※ 貨車時租者逾時者請參照連結

如預約人因故取消用車時,須酌收營業損失(訂金為總租金50%):
•於預定取車日前1-3日內取消(不含取車當日),扣除巳付訂金100%。
•於預定取車日前4-6日內取消(不含取車當日),扣除巳付訂金 60%。
•於預定取車日前7日內取消(不含取車當日),扣除巳付訂金 30%。

其餘未盡事宜,以汽車出租單(租賃契約書)為準。
  本費率表自2007年2月1日起實施。惟各項費用或條件本公司保留異動之權利,如有異動調整時,本公司不另行通知,並以承租時之公告版本為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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